Ethical Provision of Researches (연구윤리규정)

 

研究倫理規定(學術規範)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本規定以關於《漢字研究》的研究倫理之基本事項爲目的。

 

第2條(範圍):本規定包括剽竊、自己複製等違背研究倫理的所有行爲。

 

第2章 研究倫理具體規定

第3條(用語):研究不正當行爲是指研究及發表的過程中有剽竊、重複登刊、編造等歪曲研究客觀事實的行爲。

 

第4條(禁止僞造和編造)

  1. 1. 研究者不能僞造任何研究資料及研究結果。。
  2. 2. 研究者不能編造或僞造背離實際的研究資料或研究結果。
  3. 3. 研究者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或進行修改時,必須注明。

 

第5條(禁止剽竊)

  1. 1. 不能未表明出處,把別人的思想、研究過程及其結果等用於自己的研究上,同樣不能將自己已發表的研究結果,未標明其出處而發表。
  2. 2. 若有剽竊嫌疑,則召開研究倫理委員會對其嫌疑進行調查。
  3. 3. 查證出剽竊嫌疑來,三年內不受理嫌疑人投稿事宜。

 

第6條(禁止重複登刊)

  1. 1. 重複登刊是指將自己已經發表的研究成果的全部或者部分重新登刊或者發表的行爲。
  2. 2. 研究者不能有第一條行爲記錄。
  3. 3. 研究者不能單純縮小自己的學位論文,投稿與登刊。
  4. 4. 研究者將已經登載在專門學術雜誌上的論文再收入在單行本,此非重複登刊。
  5. 5. 研究者將已經出版的外文研究結果譯成韓文再出版時,必須明示事實。
  6. 6. 研究者將已經出版的韓文研究結果譯成外文,在國外出版的行爲,爲廣泛介紹該研究結果並促進學術交流的行爲,此爲非重複登刊。
  7. 7. 將學術大會發表資料集上登的論文、在非專門學術雜誌上登的論文,以及以初稿的形式登在網站的論文,修改並補充,最終出版的行爲,爲非重複登刊。
  8. 8. 研究者要發表新研究結果時,如果要引用既出版研究結果的一部分或者敍述既發表研究結果的話,必須明示其事實。

 
第3章 研究倫理委員會

第7條(目的):此條規定,當抵觸研究倫理的事情發生時,爲了構成研究倫理委員會,從而確立研究倫理,進一步預防並調查研究不正當行爲而建立。不許公開有關檢舉者的信息。

 

第8條(構成)

  1. 1. 有必要調查研究不正行爲時,委員長可以通過委員會的議決構成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會包括編輯委員長由5-7名以上的委員構成。
  2. 2. 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對該研究領域有著豐富的知識和經驗的人士,而其人數該超過委員會成員的50%以上。
  3. 3. 與該事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士不能委任爲調查委員。
  4. 4. 會議以非公開爲原則。

 

第9條(許可權)

  1. 1.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有許可權要求檢舉者、被檢舉者、證人以及參考人出席並提交資料。
  2. 2. 被檢舉者沒有正當的理由卻不出席或者拒絕提交資料,可以當作承認自己的嫌疑。
  3. 3.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要盡最大的努力,以防被調查的論文及其研究者承受不正當的待遇。

 

第10條(懲戒)

  1. 1. 研究倫理委員會根據該事案的調查及審議結果,可以議決各種懲戒。懲戒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禁止投稿、資格停止、撤回登刊等。2. 禁止投稿的期限爲三年。

 

第11條(記錄):研究倫理委員會的一切調查、審議、議決過程,必須記錄成文本,保管5年。

 

第12條(通報):委員長以對該事的調查內容作文本,立刻通報給被檢舉者及檢舉者等有關人士。

 

第13條(再審議):倘若被檢舉者或者檢舉者不服從委員會的議決,可以在收到通報即日起2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申辯理由。

 

第14條(保密工作)

  1. 1. 委員會必須保護檢舉者,以及避免不當侵害被檢舉者的名譽而做出最大努力。
  2. 2. 有關檢舉、調查、審議及建議等一切事項必須保密,但是有必要公開時,可以通過委員會的議決公開。
  3. 3. 直接參加委員會和調查過程的人士,無論是在調查過程當中還是調查結束後,都不能洩露調查委員會活動時所獲得的信息。

 

第4章 附則

  1. 本研究倫理規定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2009年09月01日
改定:2010年06月21日
改定:2011年03月01日
改定:2011年06月21日
改定:2011年08月31日
改定:2012年09月01日
改定:2013年12月01日
改定:2014年04月15日
改定:2014年09月01日
改定:201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