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ical Provision of Researches (연구윤리규정)

 

研究倫理規定(學術規範)

 

第 1 章 總 則

第1條(目的):本規定以明確《漢字研究》的研究倫理之基本事項爲目的。

 

第2條(範圍):本規定包括剽竊、自我抄襲等違背研究倫理的所有行爲。

 

第 2 章 研究倫理具體規定

第3條(用語):研究不正當行爲是指研究及發表的過程中有剽竊、重複刊登、編造等歪曲研究客觀事實的行爲。

 

第4條(禁止僞造和編造)

  1. 1. 研究者不能僞造任何研究資料及研究結果。
  2. 2. 研究者不能編造或僞造背離實際的研究資料或研究結果。
  3. 3. 研究者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或進行修改時,必須注明。
  4. 4. 如果論文中存在可能與作者發生利害衝突的部分,則不管對研究結果是否有影響,均應向編輯委員會報告。

 

第5條(禁止剽竊)

  1. 1. 不能未表明出處,把別人的思想、研究過程及其結果等用於自己的研究上,同樣不能將自己已發表的研究結果,未標明出處而發表。
  2. 2. 若有剽竊嫌疑,則召集研究倫理委員會對其嫌疑進行調查。
  3. 3. 若查證出具有剽竊嫌疑,三年內不受理嫌疑人投稿事宜。

 

第6條(禁止重複刊登)

  1. 1. 重複刊登是指將自己已經發表的研究成果的全部或者部分重新刊登或者發表的行爲。
  2. 2. 研究者不能有第一條的行爲記錄。
  3. 3. 研究者不能單純縮小自己的學位論文,進行投稿與刊登。
  4. 4. 研究者將已經登載在專門學術雜誌上的論文再收入到單行本中,此非重複刊登。
  5. 5. 研究者將已經出版的外文研究結果翻譯成韓文再出版時,必須明示事實。
  6. 6. 研究者將已經出版的韓文研究結果翻譯成外文,在國外出版的行爲,爲廣泛介紹該研究結果並促進學術交流的行爲,此非重複刊登。
  7. 7. 將學術大會發表資料集上登的論文、在非專門學術雜誌上登的論文,以及以初稿的形式登在網站的論文,修改並補充,最終出版的行爲,非重複刊登。
  8. 8. 研究者要發表新研究結果時,如果要引用已經出版研究結果的一部分或者敘述既發表研究結果的話,必須明示其事實。

 

第七條(人工智慧工具使用規範)

第一項(基本原則)

  1. 1. 研究者於論文撰寫與研究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AI)工具時,必須遵守透明性、誠實性與學術誠信之原則。
  2. 2. AI工具僅能作爲輔助手段使用,不得取代研究者的獨立思考與學術判斷。
  3. 3. 不論是否使用AI工具,研究結果的最終責任皆由研究者本人承擔。

 

第二項(使用範圍與限制)

2.1 允許使用範圍
下列用途允許使用AI工具,但須依本規定明確標示。

  1. 1. 語言表達修正、文法修改、翻譯輔助
  2. 2. 文獻檢索、資料整理、格式調整
  3. 3. 程式碼除錯、統計分析輔助
  4. 4. 圖表製作、數據視覺化
  5. 5. 研究構想之初步討論與創意激發

2.2 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範圍
下列用途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AI工具。

  1. 1. 完全以AI生成論文核心論點或結論
  2. 2. 僞造或篡改實驗數據
  3. 3. 抄襲或未經授權重構他人研究成果
  4. 4. 完全依賴AI生成同行審查意見

 

第三項(標示義務)

3.1 必須明確標示情況
出現下列情況,須於論文中明確標示:

  1. 1. AI對研究設計及方法選擇產生實質影響
  2. 2. AI輔助生成重要分析內容或解釋
  3. 3. AI協助處理大量數據,對研究結果呈現產生影響
  4. 4. 使用AI撰寫超過200字之內文

3.2 可免除詳細標示情況
下列情況可視爲一般工具使用,於論文末尾統一說明即可:

  1. 1. 簡單文法及拼寫修正
  2. 2. 格式及排版調整
  3. 3. 簡單資料檢索與整理
  4. 4. 參考文獻格式調整

3.3 標示方法

  1. 1. 在內文或註腳註明:「本段內容經AI工具輔助完成」
  2. 2. 論文末尾統一說明使用之AI工具名稱、版本及使用範圍
  3. 3. 方法論部分詳細說明AI工具在研究過程中具體角色

 

第四項(審查與評價規範)

4.1 審查委員義務

  1. 1. 審查委員應具備識別AI生成內容之基本能力。
  2. 2. 不得完全依賴AI工具進行論文審查。
  3. 3. 對疑似過度使用AI之論文,應要求作者提供說明。
  4. 4. 審查意見應基於委員自身專業判斷,如使用AI輔助,須予以標明。

4.2 編輯部責任

  1. 1. 建立AI使用檢測及驗證機制。
  2. 2. 提供研究者有關AI使用規範之培訓與指導。
  3. 3. 調查並妥善處理違規案例。

 

第五項(違規處理)

5.1 違規判定標準

  1. 1. 故意隱瞞AI使用事實
  2. 2. 將AI生成內容冒充爲完全原創成果
  3. 3. 過度依賴AI導致學術品質明顯降低
  4. 4. 使用AI工具進行學術不端行爲

5.2 違規處理措施

  1. 1. 輕微違規:要求修改並補充標示
  2. 2. 中度違規:退回論文要求修改,延期發表
  3. 3. 嚴重違規:拒絕發表並通知所屬機構
  4. 4. 極嚴重違規:列入黑名單,一定期限內禁止投稿

 

第六項(實施與修訂)

  1. 1. 本規定自公告日起立即實施。
  2. 2. 隨著AI技術發展,定期檢討並修訂本規定。
  3. 3. 本規定之解釋與執行由研究倫理委員會負責。
  4. 4. 本規定未涵蓋之新情況,提交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七項(附則)

  1. 1. 本規定適用於投稿《漢字研究》之所有論文。
  2. 2. 作者有義務熟知並遵守本規定。
  3. 3. 對於本規定相關問題,請聯絡編輯部。

 

第 3 章 研究倫理委員會

第8條(目的):此條規定,當抵觸研究倫理的事情發生時,爲了構成研究倫理委員會,從而確立研究倫理,進一步預防並調查研究不正當行爲而建立。不許公開有關檢舉者的信息。

 

第9條(構成)

  1. 1. 有必要調查研究不正行爲時,委員長可以通過委員會的議決構成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會包括編輯委員長由5-7名以上的委員構成。
  2. 2. 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對該研究領域有著豐富的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且其人數應該超過委員會成員的50%。
  3. 3. 與該事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士不能委任爲調查委員。
  4. 4. 會議以非公開爲原則。

 

第10條(許可權)

  1. 1.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有許可權要求檢舉者、被檢舉者、證人以及參考人出席並提交資料。
  2. 2. 被檢舉者沒有正當的理由卻不出席或者拒絕提交資料,可以當作承認自己的嫌疑。
  3. 3.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要盡最大的努力,防止被調查的論文及其研究者承受不正當的待遇。

 

第11條(懲戒)

  1. 1. 研究倫理委員會根據該事案的調查及審議結果,可以議決各種懲戒。懲戒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禁止投稿、資格停止、撤回刊登等。
  2. 2. 禁止投稿的期限爲三年。

 

第12條(記錄):研究倫理委員會的一切調查、審議、議決過程,必須記錄成文本,保管5年。

 

第13條(通報):委員長以對該事的調查內容作文本,立刻通報給被檢舉者及檢舉者等有關人士。

 

第14條(再審議):倘若被檢舉者或者檢舉者不服委員會的議決,可以在收到通報日起2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申辯理由。

 

第15條(保密工作)

  1. 1. 委員會必須保護檢舉者,並且爲避免被檢舉者的名譽遭受不當侵害而做出最大努力。
  2. 2. 有關檢舉、調查、審議及建議等一切事項必須保密,但是有必要公開時,可以通過委員會的議決公開。
  3. 3. 直接參加委員會和調查過程的人士,無論是在調查過程當中還是調查結束後,都不能洩露調查委員會活動時所獲得的信息。

 

第 4 章 附 則

  1. 1. 本研究倫理規定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2009年09月01日
改定:2010年06月21日
改定:2011年03月01日
改定:2011年06月21日
改定:2011年08月31日
改定:2012年09月01日
改定:2013年12月01日
改定:2014年04月15日
改定:2014年09月01日
改定:2015年04月10日
改定:2020年01月01日
改定:2023年05月01日
改定: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