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 of Publication (발간규정)

 

《漢字硏究》發刊規定

第 1 章 總 則

第1條(名稱):本雜誌分別以中文《漢字硏究》、英文 The Journal of
Chinese Character Studies (JCCS)爲雜誌的名稱。
第2條(目的):本規定適用於《漢字硏究》發行過程當中必須處理
的投稿、審查、編輯以及發刊程式上問題。
第3條(性格):本雜誌以漢字學的學術研究爲主要內容,同時發掘、注釋漢字學新資料竝介紹有關研究機構。
第4條(發刊處):本雜誌的發刊處爲韓國漢字研究所,《漢字硏究》的出版及印刷工作由韓國漢字研究所指定。
第5條(時間):本雜誌每年發行三次(4月30日、8月30日、12月30日)。

 

第 2 章 投稿原稿

第6條(投稿資格)

  1. 1. 凡誠實履行本會會員義務人皆有資格投稿。
    2. 投稿者必須遵守本雜誌所的規定,不能有被禁止投稿或者相當於此處分的記錄。
    3. 投稿未被通過審查者不宜刊登。
    4. 投稿者的原稿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應當是首次刊登。

第7條(篇幅):投稿以投稿規定爲準。
第8條(摘要):論文摘要一定要使用英文完成。英文論文則需要用英文與中文兩種語言的摘要。并且必須要附有5個左右關鍵詞。
第9條(附記):投稿必須附加作者的漢字及英文姓名、所屬單位、職稱、電子郵件、英文論文題目、英文摘要及英文關鍵字、經費來源(受研究資助金資助與否)等詳細信息。
第10條(提交期限):本雜誌的原稿必須於2月28日,29日(4月30日發刊)或6月30日(8月30日發刊)或10月30日(12月30日發刊)之前提交。
第11條(送達):作者應將符合上述規定的原稿的電子文件與PDF文件各一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到本期刊網站上。但如有不得已的情況,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編輯委員會。
第12條(論文審稿費)

  1. 1. 特約稿件免收審稿費。本刊所約國內外著名學者專家稿件即爲特約稿件。
    2. 一般投稿者應繳納90,000圓(一篇)韓圓的審稿費;若投稿者爲中國籍,則繳納500元人民幣。
    3. 博士學位在讀學生稿件予以優惠,僅需繳納60,000圓(一篇)韓圓的審稿費;若爲中國籍,則繳納300元人民幣。

第13條(論文版面費)

  1. 1. 特約稿件免收版面費。
    2. 一般投稿者同意并決定論文登刊要匯入10萬韓圓的版面費(接受研究資助金的要繳20萬韓圓)。若超過A418頁(漢語)的,超過一頁加付一萬韓圓。若投稿者爲中國籍,則繳納300元人民幣。
    3. 博士學位在讀學生稿件予以優惠,僅需繳納70,000圓(一篇)韓圓的版面費;若爲中國籍,則繳納200元人民幣。
    4. 出版後,編輯委員會向作者贈寄兩本論文集。由於所有論文都發佈於本雜誌的網站上,所以不再發行抽印本。
    5. 審稿費和版面費可匯入下列任一銀行賬號。
    開戶行:釜山銀行(Busan bank)
    賬號:101-2048-9369-09
    收款人姓名:漢字研究 金和英(KIM HWA YOUNG)
    SWIFT CODE : PUSBKR2P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
    賬號:6212261001031669291
    收款人姓名:刘元春

第14條(返還):投稿者如果違背本雜誌的規定及研究倫理規定,編輯董事可以返還該原稿或者要求修改。
第15條(其他):至於其他有關原稿體制的細節,應該按照編輯委員會所制定的「投稿論文要領」施行。
第16條(網路出版):本雜誌登刊的所有的原稿基本上以登載在本會的網站上或者其他有關網路上公開的形式爲原則。

 

第 3 章 編輯委員會

第17條(構成)

  1. 1. 本雜誌編輯委員會的成員由編輯董事1人、委員10人內外構成。
    2. 將世界各所大學的專任講師以上的教員、擁有相當於此資格之人士以及在學會活動、研究成就、專業領域等各方面作出了較高的貢獻之人士聘請爲編輯委員。

第18條(選任)

  1. 1. 編輯委員經過任員會議的商榷而選定。
    2. 在最終選定出來的編輯委員當中,再選定編輯董事一人。

第19條(召集):編輯委員會由編輯委員長主持,定期的編輯委員會將於投稿結束以後十日以內舉行。除此之外,臨時編輯委員會在必要時有編輯委員長召集會議,對本刊物的各項事宜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
第20條(會議):編輯委員會決定方案的人數爲全體編輯委員的過半數,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贊成時,通過其方案。
第21條(職務):編輯委員會的職務主要包括有關原稿接收、審查委員選定、論文審查進行、編輯、出版等的諸多事項之議決及執行。
第22條(任期):編輯委員長與編輯委員的任期爲兩年,并可以連任。若無不夠格,編輯委員長與編輯委員的續任無有限制。

 

第 4 章 審稿程序規定

第23條(構成)

  1. 1. 每篇論文由三位審查委員進行審稿。
    2. 通過編輯委員會的決議,在全國各所大學的專任講師以上的教員、持有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士、學問成就突出竝且頗有研究及著作能力的人士當中,選定審查委員。
    3. 選出曾經出版過與審查物件論文有關的著作或論文。
    4. 發表過有關論文的人士爲審查委員。
    5. 被選的審查委員無法進行審查,編輯委員會必須立刻另選其他審查委員。
    6. 與投稿者所屬工作單位相同的學者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第24條(委任)

  1. 1. 編輯委員會選定審查委員以後,會立即通知本人,被選審查委員接受後,委任論文審查工作。
    2. 審查原稿時,刪除能識別出被審查物件的所有信息,以確保審查的公正性。另外,還要提供所定形式的審查委任書、審查書的格式以及審查論文的副本。
    3. 評審委員必須通過本雜誌的網站審查相關論文。但是,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審查,編委會可以提供給評審委員所定評審委托書與相关論文。

第25條(審稿標準)

  1. 1. 審查標準有創新性(30%)、邏輯性(20%)、論文完成程度(10%)、體制合理性(20%)、學問的貢獻度(20%)等幾個方面,以上述的標準進行審查。
    2. 爲了確保審查的客觀性、效率性,可以更換及增減審查專案。

第26條(時間):4月30日所出版的論文必須於3月20日前完成論文審查。6月30日所出版的論文必須於5月20日前完成論文審查。12月30日出版的論文必須於11月20日前完成論文審查。
第27條(評價及報告)

  1. 1. 審查委員必須把詳細的審查結果記錄在審查意見書上。
    2. 審查委員必須在受委託7天之內向編輯董事會報其結果。

第28條(決定登刊與否)

  1. 1. 三名審查委員打的平均分數超過70分以上時才得以登刊。
    2. 只有按審查結果需要修改原稿時,才可以要求投稿人修改與補充。倘若投稿者不答應修改要求,委員會可以拒絕登刊。
    3. 投稿者不同意修稿要求時,可以在文本上表明其原因,據此進行再審。
    4. 審查委員2人以上的審查意見爲不宜刊登時,無關分數拒絕登刊。
    5. 審查結果分爲(1)可登刊(80分以上)(2)修改後登刊(70-79分)(3)不宜登刊(69分以下)。

第29條(申請異議)

  1. 1. 投稿者對論文的登刊與否,十天之內提出異議,但是次數只限一次。
    2. 編輯委員會接到異議申請後,召開緊急編輯委員會決定異議申請是否理由充足、是否再審問題。倘若緊急編輯委員會結果最終決定再審,將會另選三位審稿委員進行再審,然後據其結果決定提出異議原稿登刊與否。

第30條(免審):國內外著名學者的原稿以及應邀參會的外籍專家在學術大會上發表過的論文則可免審。
第31條(明示審查日程):決定登刊的論文爲了提高審查論文的透明性,要明示投稿日、審稿日、決定登刊日等整個審稿階段。
第32條(審查程式及日程)

  1. 1. 原稿提交期限: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2月28日或29日以前提交。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6月30日以前提交。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0月30日以前提交。
    2. 委託審查: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3月10日以前結束。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7月10日以前結束。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1月10日以前結束。
    3. 審查期間: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3月20日以前結束。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7月20日以前結束。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1月20日以前結束。
    4. 決定登刊: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3月30日以前決定。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7月30日以前決定。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1月30日以前決定。
    5. 通報審查結果(要求修改):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4月10日以前通報。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8月10日以前通報。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2月10日以前通報。
    6. 原稿修改期限: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到4月15爲止。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到8月15爲止。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到12月15日爲止。
    7. 最終確定登刊: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4月20日以前決定。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8月20日以前決定。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2月20日以前決定。
    8. 編輯及印刷:4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4月27日以前結束。8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8月27日以前結束。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在12月27日以前結束。
    9. 發刊:定於4月30日、8月30日及12月30日,每年發刊3次。

第33條(禁止公開):編輯委員會原則上不能公開論文審查委員的名單。 
第34條(禁止剽竊及重複登刊)

  1. 1. 查過程或者登刊以後發現剽竊及重複登刊之嫌的論文,必須通報審查委員會。
    2. 審查委員會召開編輯委員會,必須對其論文的嫌疑之處進行審查。
    3. 查證剽竊及重複登刊之嫌,首先允許投稿人疏明,決定不宜登刊或者取消登刊,然後在三年以上的時間,禁止此人的論文發表及論文登刊等活動。

第35條(記錄):編輯委員會必須記錄有關論文審查的一連過程,竝保管其文本。
第36條(出版)

  1. 1. 刊物出版後,刊載論文的内容中如有錯誤的地方,皆由投稿人自行負責。
    2. 使用收費字體的投稿人在投稿時必須要將其轉換爲免費字體。
    3. 出版社、編輯部、編輯委員等竝不對上述1、2两項內容負有任何法律責任。

第37條(著作權): 投稿人必須提交本研究所規定的著作權同意書。本研究所擁有論文的著作權。投稿人在取得本研究所的同意後,方可將本人的論文轉載至個人的論文集或書籍當中。

 

第 5 章 附 則

第38條 本規定通過編輯委員會議決,從2009年9月1日開始實行。
第39條 本規定所未明示的事項則遵從一般的慣例。


制定:2009年09月01日
改定:2010年06月21日
改定:2011年03月01日
改定:2011年06月21日
改定:2011年08月31日
改定:2012年09月01日
改定:2013年12月01日
改定:2014年04月15日
改定:2014年09月01日
改定:2015年04月10日
改定:2016年01月10日
改定:2017年05月01日
改定:2018年05月01日
改定:2019年01月01日
改定:2020年01月01日